- Oct 25 Fri 2024 09:01
-
導覽
- Nov 02 Thu 2023 15:57
-
如何開立發票?三聯式.二聯式開立範例與注意事項
- Nov 28 Sun 2021 21:22
-
公司為員工投保之意外險可否列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員工個人保險團體彙繳件,仍屬個人保險,營利事業應注意其差異。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團體保險」係保險實務上相對於「個人保險」之另一種商品分類方式,包括有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
依「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團體保險必須符合下列要件及特性:
(一)被保險人須隸屬於同一團體,且人數達5人以上。
(二)團體保險之保險人僅簽發一張保險單交要保人(要保單位)收執,每位被保險人則發給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並未針對每位被保險人發給保險單。
- Oct 22 Fri 2021 15:05
-
統一發票工本費定價表
- Oct 05 Tue 2021 02:46
-
[新聞槁]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價值不相當,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王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 轉 100
- Sep 29 Wed 2021 10:52
-
[新聞槁]菸酒稅產製廠商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應依限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
王老闆來電詢問,受疫情影響,公司決定裁撤酒品產製部門,不再產製酒品,是否須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10條規定,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以維持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王老闆欲結束其所營公司之酒品製造業務,除應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國庫署辦理繳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菸酒稅廠商註銷登記申請表」,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註銷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繳清應納稅款。
- Sep 28 Tue 2021 13:47
-
[新聞槁]買賣未依公司法簽證之股票,非屬證交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若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投資人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股票之交易,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已依規定簽證發行,則買賣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則買賣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買賣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股東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 Sep 16 Thu 2021 09:37
-
[Q&A]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 Sep 16 Thu 2021 09:33
-
[新聞槁]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修正為24,000元,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2020-11-05
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從每月23,800元調整為24,0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同步修正。原分級表第1級23,800元刪除,原第2級24,000元遞移為第1級,其餘投保薪資金額均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分級表為15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等級、金額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月薪資總額超過23,100元者,依分級表第1級24,000元申報。
110年1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保險費分擔金額表」,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首頁「大家常用的服務」\「常用書表下載」專區查閱、下載,亦可至該網站首頁「便民服務」\「簡易試算」\「勞保、就保個人保險費試算」專區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 Sep 16 Thu 2021 09:24
-
[新聞槁]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發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所以即使尚未收到貨款,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公司店鋪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驗收,惟部分工程款乙公司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誤以該工程款未收訖,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或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可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 Sep 16 Thu 2021 09:18
-
[新聞槁]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尚無租金課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前揭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295】
- Sep 16 Thu 2021 08:58
-
[新聞槁]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課徵遺產稅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遺產稅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價額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