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價值不相當,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王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 轉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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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遺產稅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價額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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